行業新聞
2023年9月的國資委網站政務咨詢欄目熱點問答詳情如下。
一、關于“國家出資企業”如何定義的問題咨詢
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即只要含國資屬性的就是“國家出資企業”,那國家出資企業的子企業也應屬于“國家出資企業”范疇。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即該管理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各級國資委作為出資人設立的企業”。
國資委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有關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中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一致,是指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不包含子企業。
二、關于32號令第四十五條“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如何理解的問題咨詢
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1.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是指的誰的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2.什么是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國資委回復: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中企業增資行為規范的是被增資企業。因此,第四十五條中的“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是指對被增資企業所屬的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三、關于注銷境外國有資產前清算分配是否需要進行審計的問題咨詢
問題: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無實際經營、人員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并,中央企業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因此,在注銷國有境外資產前進行清算、分配,可以不進行評估,這是否需要履行審計程序?
國資委回復: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70號)規定,注銷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無實際經營、人員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業與其全資子企業以及全資子企業之間進行合并,中央企業經論證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在辦理注銷時,履行規定程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估值),是否需履行審計程序,應遵循注冊地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依法合規。
四、關于央企金融企業是否允許向其全資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的問題咨詢
問題:
《關于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意見》國資發財評規〔2022〕1號,以下稱《意見》規定“原則上對金融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不得提供借款,確有必要的需經集團董事會批準”。我們理解上述規定防止金融風險向實業蔓延,但是否允許金融企業對其全資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此外,融資租賃公司和保理公司(無金融許可證)是否屬于金融企業?
國資委回復:
根據《關于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意見》(國資發財評規〔2022〕1號),中央企業原則上對金融子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不得提供借款,確有必要的需經集團董事會批準。金融子企業范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
五、關于國資委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及時效如何認定的問題咨詢
問題:
1.《國資委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資發法規〔2020〕7號)未對規范性文件的默認時效作出規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中,均規定規范性文件的時效默認為5年,冠以“暫行”“試行”的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從法律位階上看,“國資發法規”僅為國務院國資委規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屬于政府規章,效力位階比前者要高。請問地方國資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時效應當以國務院國資委為準(即不設時效),還是地方政府規章(即存在時效)為準?
2.中央及地方國資委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應納入國務院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疇予以規制?
國資委回復:
1.《關于印發<國資委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20〕7號)的適用對象不包括地方國資委。
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是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使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國務院國資委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
來源:國務院國資委官網